1.不准故意向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,或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报告情况。
2.不准与同事或上下级搞吃吃喝喝等庸俗关系、与商人勾肩搭背或利益输送。
3.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相处理个人费用。
4.不准违规为亲友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。
5.不准利用工作之便,违规要求下级办理非职责范围内事项。
6.不准违反工作程序,擅自或越权开展监督执纪执法。
7.不准私自打听、泄露案情,或为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、出谋划策、开脱责任。
8.不准插手或干预被监督部门、涉案单位执行公务、选人用人、市场经济活动。
9.不准盛气凌人、口大气粗,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、推诿扯皮。
10.不准有违背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优良形象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