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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安纪检监察干部“十个不准”
发布时间:2020-08-14   来源:dzw_xcb   浏览次数:

1.不准故意向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,或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报告情况。

2.不准与同事或上下级搞吃吃喝喝等庸俗关系、与商人勾肩搭背或利益输送。

3.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相处理个人费用。

4.不准违规为亲友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。

5.不准利用工作之便,违规要求下级办理非职责范围内事项。

6.不准违反工作程序,擅自或越权开展监督执纪执法。

7.不准私自打听、泄露案情,或为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、出谋划策、开脱责任。

8.不准插手或干预被监督部门、涉案单位执行公务、选人用人、市场经济活动。

9.不准盛气凌人、口大气粗,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、推诿扯皮。

10.不准有违背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优良形象的行为。